发布时间:2018/6/7 10:24:44 来源:应急管理局 录入:Gov156 【字体: 大 中 小】
关于督办落实省市县编委会《关于加强和完善市县、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近期,省市县编委会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市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的意见》(鄂编文【2017】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乡镇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意见》(咸编文【2018】13号)、《关于加强和完善全县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通知》(崇机编【2018】7号),要求各乡镇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加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各乡镇必须明确一名党政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明确至少1名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和1名以上兼职安全监管人员,各村居(社区)明确1名以上安全生产信息员。为贯彻落实省市县编委会文件精神,促进我县乡镇安全生产协调指导、监管监察机构迅速高效运转,现将事项通知如下:
一、 健全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各乡镇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乡镇乡镇长担任安委会主任,相关副职任副主任,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
二、 规范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
各乡镇要在“经济发展办公室”加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具体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乡镇必须明确一名党政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明确至少1名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和1名以上兼职安全监管人员,各村居(社区)明确1名以上安全生产信息员。配合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宣传、信息统计、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和事故报告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三、 工作要求
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县政府安委会要求各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各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必须在2018年5月15日前设立和挂牌,并要求各乡镇以乡镇人民政府的红头文件向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和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安监员、安全生产信息员名单。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