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6/28 8:20:23 来源:应急管理局 录入:Gov156 【字体: 大 中 小】
关于印发《崇阳县电气火灾综合治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崇安委文〔2018〕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崇阳县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 6月 27日
崇阳县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发生,进一步健全完善电气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提升电气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质量,增强单位电气火灾防范能力和公众安全用电意识,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安〔2017〕15号),咸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咸宁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咸安委文〔2017〕11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电气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源头控制、技术防范、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全面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器产品生产质量、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排查整治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力争通过两年综合治理,实现电器产品质量明显提升,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质量明显提升,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全县电气火灾事故显著减少。
三、治理内容及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电器产品生产质量综合治理。
1.开展电器产品生产领域治理。县质监局严格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查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电动车电池等生产企业在绝缘材料、阻燃原料、线芯材质、线径、电池容量等方面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的违法行为;严查套牌、贴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对电器产品生产问题举报线索,县质监、工商、公安等单位进行深挖,严厉打击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电器产品名单,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质量源头监管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规范生产秩序。
2.开展电器产品流通领域治理。县工商局继续深化“红盾质量维权行动”,针对容易引发火灾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等深层次质量原因,开展电器产品流通领域靶向治理,加大抽检比例。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储存仓库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县质监、工商、公安等单位协同配合,严厉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县工商局加强对以网络、直销等方式销售电器产品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电器产品销售质量关。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全面开展建设工程领域电气综合治理。
3.加强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质量管理。县住建局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推进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县公安、消防等单位依法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责任。
4.加强电气施工质量管理。县住建局推进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隐患问题。县供电公司加强对用户供电资产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及电力迁改工程的质量管控。县公安、消防等单位依法追究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
5.加强施工现场电气产品质量管理。县住建局强化施工现场电气产品质量监管。严格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严把施工工地电气产品进场入口关。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气及配套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气及配套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供应施工现场材料的质量合格证、生产批次、日期等应齐备,并与设计文件要求一致。落实施工现场电气产品质量三方(建设、施工、监理)共同见证抽样检测制度,加大施工现场电器产品抽查送检力度。县住建、质监、工商、公安等单位协同配合,严查因低价竞标导致质量不合格电气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严查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及不按设计要求提供质量合格电器产品行为。
(三)全面开展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
6.强化社会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社会单位严格落实电气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开展电气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县住建、公安、供电公司等单位要相互配合,强化检查排查,严查社会单位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严查社会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问题;严查社会单位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问题;严查在火灾爆炸危险性场所未落实电气设备防爆技术要求问题。推动落实电气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提高社会单位发现和消除电气安全隐患能力。
7.推动城乡社区、村镇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元,排查城乡社区、乡镇电气线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电表箱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线路连接是否符合标准;核查用电负荷是否超过初装容量;检查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三无”电器产品;检查电缆井、管道井是否存在封堵不严密、强弱电线设置未分开、日常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不得在配置电梯的住宅建筑楼梯间内集中设置电表箱、配电盘等电力设施。对已经设置在楼梯间的老旧建筑一时又无法整改的,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督促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常识宣传。对整治难度大的区域性电气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可结合政府重点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推进解决。
8.实施老旧电气线路综合改造工程。县供电公司认真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强化本质安全的决定,深化“安全管理提升”活动,加强电网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县住建、发改、供电公司等单位安排老旧电气线路综合改造专项资金,县供电公司集中治理老城区、沿街商铺、老旧小区电气线路老化、变压器老化、容量超负荷、电线乱拉乱接等问题。各有关单位大力支持电气线路综合管廊建设工程。
9.开展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装置集中治理。县质监局落实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严厉打击和惩治无证生产行为。县工商局加大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力度,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县质监局、工商局加强协作,严厉打击擅自拼装电动自行车、改装车辆安全部件及电气线路等行为。县公安、消防、住建、城管等单位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的安全管理。严禁在居住建筑楼道内充电和停放。以城市社区为单元,推动在居民住宅区集中建设电动车棚(库)和集中充电设施。对新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居民楼院等建设项目,指导建设单位规划配建电动车库(棚)。县发改局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制定专项规划,明确运行管理工作职责,会同相关单位开展汽车充电桩安全管理调研,确保安全。
10.加强电气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管。县住建、人社、安监等单位加强电气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健全规范电气相关资格证书的发放、考核机制,切实提高电气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加大对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检查力度,做到持证上岗。
11.推广应用电气安全技术。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鼓励社会单位安装使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推广应用带过载、剩余电流和灭弧保护功能的开关。加快电气系统安全监测预警技术研发,提升对电气线路、设备、电热器具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实现火灾智能预警。
12.宣传普及电气安全知识。各单位要创新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加强正面引导和典型案例警示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电气安全知识宣传科普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电气火灾防范意识。
四、进度安排
2018年6月至2020年5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6月底前)。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对相关单位责任人开展一次集中培训,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方法、要求等相关内容。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组织发动电气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建筑电气设计、施工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组织检查,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整改到位。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排查整治,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分阶段集中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集中销毁假冒伪劣电器产品,集中处理违法责任人,集中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电气管理相关规定,健全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建筑电气防火性能、电气系统维护保养及电气检测等方面要求。将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库(棚)等纳入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按规定将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器产品和开展电气设计施工的企业单位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单位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全面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
五、责任分工
全县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由县安委会组织领导各行业部门按职责抓落实。
县政府安委会成立由安监、住建、工商、质监、消防、供电、城管、教育、公安、发改、经信、民政、住建、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等相关单位参加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县工商局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和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违法行为。
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经信、电力等负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单位,依法负责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气设计和施工,对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县发改局依法加大资金投资力度,积极推进农网改造。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大力推进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县经信局等单位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许可证后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经信局、发改局等单位依法负责对电力行业各企业的监管,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督促电网企业开展输配电线路和受(送)电设施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宣传。
县公安局要与工商、质监等单位协作配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做好综合治理相关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
县教育、公安、经信、民政、人社、交通运输、商务、文广新、卫计、安监、旅游、文物、宗教、邮政等单位在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规定做好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各乡镇、县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年度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列出任务清单和治理路线图,务求治理实效。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明确任务分工,严格落实电气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密责任链条,织密责任网络,稳步推进专项治理责任落实。
(二)精心组织,合力实施。各乡镇、县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积极利用各类媒介,广泛发动社会单位积极开展电气火灾隐患自查自改,集中组织开展电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要利用“12315”、“12365”、“96119”等举报投诉热线,鼓励群众举报投诉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和电气安全隐患。要集中宣传报道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成效和典型案例,营造良好治理氛围。
(四)适时督导,加强反馈。县安委会办公室每年度(2017年至2020年)将电气火灾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评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定期进行分析研判、通报情况、集中调度,适时组织对各单位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适时通报工作信息。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上报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公安消防大队。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廖柏林,13707243815,邮箱:2981514095@qq.com。
县公安消防大队:王臻,15827904420,邮箱:mailto:95252789@qq.com1920043643@qq.com。
附件:1.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2.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附件1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一、电器产品生产销售产品质量
(一)产品合法性.
1.企业应依法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备案的企业标准及合同进行生产。
2.企业生产属于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或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中所列产品时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和认证。
3.认证产品应获得相关的认证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证书或报告应在有效期内(可在国家认监委或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实际产品应与证书或报告上的规格和型号相符合。
4.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应与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载明的地址一致。
(二)产品标识。
1.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出厂产品、包装上或者随机文件中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标志(QS)或CCC标志。
2.出厂产品上应有铭牌或标志,铭牌或标志信息应与获得的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信息一致。
(三)生产条件。
1.企业应有适应生产的生产场所和存储成品的区域,应配备标定合格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2.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生产、检验等人力资源,明确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单位、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四)原辅材料质量控制。
1.企业应对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并进行检验或验证。
2.企业应保存供货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以及进货检验记录,记录应完整真实。
(五)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企业应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关键工序明确设置质量控制点。
2.企业应制定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内容应科学合理,并依据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实施质量控制。
3.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并保存相关记录,记录应真实完整。
(六)产品检验及流向登记。
1.企业应按照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备案的标准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检验记录应真实有效。
2.企业应保存流向登记和销售记录,该登记和记录应完整真实,必要时核查销售合同、税务发票等。
(七)产品售后质量跟踪。
1.企业应对用户提出的意见或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和反馈,必要时核实互联网上反映该企业的有关产品质量信息问题。
2.销售门店销售的产品规格和型号应与出示的证书、报告相符一致,展示的电器样品与库存货品质量应一致。
电器产品销售企业商品质量自查检查,应参照本要点的第二条、第七条的内容执行。
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
(一)产品选用和进场。
1.选用的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标称截面积、绝缘性能、电阻值应符合规范以及设计要求。
2.线缆应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抽检并合格。
3.实行生产许可证或CCC的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或CCC标志,重点检查低压配电柜、配电箱、控制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产品的CCC标志。
4.所有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重点检查槽盒、配电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
5.电线导管进场应按规定抽查并合格。
(二)施工过程。
1.每个设备或器具的端子接线不多于2根导线或2个导线端子。导线连接应在接线盒内,多股线线头连接应牢固可靠,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2.电缆出入配电柜应采取保护措施。
3.电缆出入梯架、托盘、槽盒应固定牢靠。
4.塑料护套线应明敷,不应直接敷设在顶棚内、保温层内或可燃装饰面内,配线回路的绝缘电阻测试应符合要求。
5.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穿楼板处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梯架、托盘和槽盒(含槽盒内)应有防火封堵措施。
6.灯具表面及其附件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7.功率在100W及以上非敞开式灯具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做隔热保护。
8.安装在软包、木质材料上的暗装插座盒或开关盒应与饰面平齐,安装应牢固,绝缘导线不应裸露在装饰层内。
9.安装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以下装修材料内的开关、插座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例如:石棉垫)隔绝。
10.断路器保护开关额定容量应与配电线路载流量相匹配。
11.固定安装的中央空调、电加热设备等大功率用电器具实际功率应与设计相符。
(三)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安装电工、焊工、电力系统调试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按照作业规程组织施工,做好记录。
2.监理单位应有建筑电气工程专项监理方案,重点节点监理过程应有监理工作记录,并与工程进度相符合。
三、工业企业生产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生产场所的电气线路、配电柜(箱)、生产设备的电气箱应保持完整、干净和状态良好。
3.配电柜(箱)的选型、设置、安装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4.配电柜(箱)内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并保持完好,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出线端接线数量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要求。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腐蚀、老化现象。
6.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7.电气线路不能与可燃液体、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8.电气线路不能穿越通风管道,并避开高温潮湿部位。穿越楼板、墙体时应进行防火封堵。
9.灯具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
10.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11.电炉、电动机等用电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12.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13.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二)电气安全管理。
1.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2.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3.企业应建立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四、物流仓储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物流仓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工作人员离开库房应拉闸断电。
3.电表箱、配电盘(柜)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设置的短路、漏电等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库房内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灯具下方不应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的水平间距离不应小于0.5米。
8.电动升降、卷扬设备及其操作开关、供电线路保护措施应完好。
9.锂电池产品应存储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库房内。
10.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二)电气安全管理。
1.库房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加热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2.库房内不应为以蓄电池为动力的作业设备、电动车、手机、充电宝等移动用电设备充电。
3.库房内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不应停放电动车。
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6.应制定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五、人员密集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人员密集场所的环境相适应。
2.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置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3.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4.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多股铜芯线头应拧紧、搪锡,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5.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8.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完好。
9.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10.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二)电气安全管理。
1.营业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2.场所内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3.不应在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不应停放电动车。
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6.应制定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六、小经营加工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经营、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导体截面积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场所用电需求。
3.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保持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8.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9.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随意拉接临时电线。
(二)电气安全管理。
1.不应在场所内停放电动车或对电动车充电。
2.营业生产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3.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6.从业人员应掌握基本的安全用电常识和电气火灾扑救方法。
七、居民住宅建筑
(一)住宅建筑公共区域。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
2.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3.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箱内不应堆放杂物,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
4.电表箱、配电盘(柜)应固定在不燃材料上,并与可燃材料保持安全距离。电表箱、配电盘(柜)内及其周围不应堆放杂物。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保持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
6.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措施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完好,电缆井内不应堆放杂物。
7.不应将电动车违规停放在楼梯间、走道、门厅等建筑公共区域,或违规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8.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
9.应配备具备职业资格的专业电工,定期开展电气线路、设备设施安全检查维护保养。
10.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桩、车棚电气线路安装、敷设符合有关规定,采用质量合格的电器产品。
11.物业管理单位应开展居民用电安全宣传,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和居民开展演练。
(二)居民家庭。
1.户内配电盘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应有断路保护装置,保护装置进出线端子连接应牢固,电线端部绝缘无老化现象。不应使用铁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2.电线、开关、插座、家用电器应选用合格产品,不应超过使用年限。
3.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4.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随意拉接电线。
5.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6.家用电器(除冰箱等长电设备外)不应长时间通电处于待机状态,应养成人走断电的习惯。
7.不应将电动车违规停放在楼梯间、走道、门厅等建筑公共区域,或违规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8.应掌握电气火灾预防和扑救方法。
9.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电气安全保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