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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3 0:00:00 来源:应急管理局 录入:Gov156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和“打非”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精神,确保全县人民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现就我县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通知如下:

一、 明确专项整治范围

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无证或证照过期、超许可(资质)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出租出借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的;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的;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的;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的;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的;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产品的;在库房内拆箱分装的;装卸人员无证作业的;配送车辆、配送数量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向无证或证照过期的零售店销售烟化爆竹的。

2、烟花爆竹零售点

1)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超许可(资质)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的;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的;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的;储存超量或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的;到批发企业自行提取烟化爆竹的;

2)无证或证照过期从事经营活动的;

3)不符合《烟化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规定的。

3禁放区域。在禁放区域内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

4、非法运输烟化爆竹(道路查控)。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未携带运输许可证的,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烟花爆竹的,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路线行驶的,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二、 责任分工

(一)乡(镇、办)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打击取缔辖区内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行为;

(二)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吊销“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的《烟化爆竹经营许可证》;负责暂扣或吊销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批发企业《烟化爆竹经营许可证》;负责停止核发和注销“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负责依法依规对违法非法行为行政执法;

(三)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查处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禁鞭区内燃放烟化爆竹行为;负责停止核发向“禁放”区内运输烟花爆竹的运输许可证;

(四)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五)工商部门负责联合有关部门对“三无”产品进行查处;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助公安部门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及非法携带烟花爆竹进入车站等违法行为;

(七)城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

三、有关要求

(一)做好信息对接。县安监部门负责将合法合规的烟化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名单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派出所);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相关部门,负责汇总烟化爆竹打非治违信息上报市烟化爆竹专业委员会。

(二)强化安全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对本辖区烟化爆竹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各监管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烟化爆竹安全监管和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三)形成合力,联合惩戒。部门与乡镇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分片分区分阶段对经营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及花圈店、鲜花礼品店、副食日杂点、集贸市场等进行全面清理,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组织参与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的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诉、定罪量刑;对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和行业禁入。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打非”工作开展不力、失职漏管,非法违法等现象突出甚至引发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监、公安要公布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电话,落实有奖举报制度。

县安委会办公室将曝光一批烟化爆竹非法违法典型案例,春节前成立督查组对各乡镇打非治违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2019年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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