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1 16:36:56 来源:应急管理局 录入:Gov156 【字体: 大 中 小】
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依据 |
1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下同,略)。
|
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3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依据 |
| 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4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 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主动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5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6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 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依据 |
7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8 |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9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 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非煤矿矿山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0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依据 |
11 |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未将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 管道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管道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 登记企业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登记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3 |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 登记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登记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 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4 |
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 登记企业主动申请复核换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登记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 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依据 |
15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 更手续的。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正违法行为。
|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6 |
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 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 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7 |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时限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 |
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6—
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依据 |
18 |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 理档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9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 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 可证变更手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0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 理零售许可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1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7—
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依据 |
22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3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 改正违法行为。
|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4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主动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属于初次违 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5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依据 |
26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7 |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 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8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29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依据 |
30 |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