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3 8:47:21 来源:应急管理局 录入:Gov156 【字体: 大 中 小】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从轻适用情形 | 减轻适用情形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动减轻事故后果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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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动减轻事故后果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5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6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 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7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8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9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0 |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特种作业人员受诱骗无证上岗作业的;或者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特种作业人员受胁迫无证上岗作业的;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1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 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2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 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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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3 |
对矿山、金属冶41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4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 设项目或者用干生产、储存、装卸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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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6 |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7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8 |
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9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受诱骗为从业人员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为从业人员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后立即更换符合标准的;或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20 |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投入使用的。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21 |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受诱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或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22 |
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 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23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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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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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 制定应急预案,或者 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 应急措施的。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25 | 对进行爆破、吊装、 动火、临时用电以及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26 |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27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2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受诱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且无违法所得或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的;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受胁迫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且无违法所得或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的;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3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 包合同、租赁合同中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或者未对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的安全生产统一协 调、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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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31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 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和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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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32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 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 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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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33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按照安全要求正在进行整改中的;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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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自行发现整改的;配合监管 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35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自行发现整改的;配合监管 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3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并取得监管部门谅解的;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37 |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3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 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该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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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组织事故抢救减轻事故后果的;擅离职守或逃匿后迅速返岗返回的;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积极组织事故抢救消除事 故后果;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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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主动减轻事故后果的。 |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